《对抗与判定》读书笔记之一
一、诉讼进展的公式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判决主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本书的作者在讨论判决既判力的时候才正式引出这个公式,文中对该公示的解释是,根据当事人进行主体性选择而提起出的诉讼请求,把现实生活中的纠纷还原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该权利义务关系由诉讼标的的概念体现出来,而判决主文就是对诉讼标的做出的判断。限定在判决主文上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原则上与诉讼标的相一致,一般情况下总是从诉讼开始贯穿到始终,并能够依据判决主文较为容易地把握操作(p278)。
全书以诉讼结构为核心,强调日本诉讼结构是“当事人的对抗与法院的判断”式的,但应当说这个公式也可以视为对这一结构的注解。应当和诉讼结构一并作为本书或者日本民事诉讼的基础逻辑。
第一,对抗与判定指当事人的对抗与法院的判定之间的制约关系,由此可以更进一步引出横跨民事诉讼各类环节的“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等原则性思考。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在这一点上共同发挥作用。
虽然这两大原则在理论上都可以视为贯穿诉讼全过程的基础原则,但是在此处,将处分原则与诉讼对象的形成绑定,将辩论原则与诉讼过程的推进绑定更适合理解诉讼整体推进的逻辑顺序。也就是说,在我看来 ...
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的书评
一、本书的主要观点我写这个读书笔记的预设和目的是:合上这本书,我不会记得这本书任意一句具体的话,但当我想回忆这本书写了什么东西的时候,我能通过翻看这个笔记了解到这本书最主要的内容。
本书共五章,是一本非常小的书。它先介绍了法的概念和功能,再以此为基础引出了研究法学的重要方法:简要来说就是法教义学,或者说法解释学,又或者说是语言学上的诠释学,以生活用语表示(为了我以后随时能看懂我写的是什么东西),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明确法条的具体含义。
其实,全书的观点在第一章就已经说完了;
由于法是一套命令体系,故而要从法律规范整体的视角体系解释;
由于法的效力除了与权力高度相关的效力,还存在实效性(某些规范因为实际被运用而具有适用上的效力。例如习惯、法的解释、司法判例等),故而作为漏洞填补工具的,司法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正义地解决各类问题,故而对法律做正义的解释就是最高的目的追求,接下来如何界定正义就成了问题,所以正义的标准,实现正义的路径都应当被追问,我认为本文的观点是:正义是具有时代性的并具有公认力的观点,故而法律解释的另一大要求是客观目的解释;
法 ...
诉讼主体
Tips
诉讼要件:诉讼法上规定的裁判所对原告请求宣告本案判决的条件。
保佐人与辅助人
与当事人有关的几个概念的展开形式当事人 当前理论主流是将诉讼法律关系与实体法律关系分离,也就是说,并不要求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与判决名义人等诉讼法律关系相一致。
当事人权 本质上,本书对当时人权的理解主要是立足与程序保障说的立场,认为其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参加诉讼的权利以及以此为基础向下衍生的各类具体权利;大体可分为两类:
确定审判对象,决定诉讼开始、终结的权能;
在诉讼过程中能穷尽攻击防御的权能。
与诉讼要件相关的当事人问题
当事人确定。依据何种标准确定诉讼主体地位,理论上有争议,日本理论基本认为应以表示说确定当事人身份。所谓表示说,是指依据诉状中的记载确定当事人。但于冒名诉讼的情况下,是依“当事人栏”确定当事人还是依“请求趣旨-原因记载”确定当事人依旧需要进一步分析解决。
与此相关的就是冒名诉讼判决效力的问题,如果依据行动说,判决效力及与冒名者不及于被冒名者,被冒名者可以不通过救济程序直接主张判决无效。如依据表示说,冒 ...
回避
Tips
除斥、忌避、回避:在日本民诉法中,除斥指回避的法定事由;忌避指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事由;回避指自行回避。
日本法条的称列:章、节、款、目、条、项、号;我国称列:章、节、条、款、项、目。
声明不服与即时抗告:粗略对应我国的“复议”和“上诉”
疏明:分条陈述,引申说明
不当的诉讼指挥是否属于忌避理由 关于除斥,我将其理解为裁判官必须退出庭审的因由,至于出现该因由时,相关人员是自行回避(日本称回避),还是由相关人员申请其回避(日本称忌避),或由裁判所作出除斥裁判,则是另外的问题。
除斥的理由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基本一致,而没有法定事由而依据当事人申请的忌避这一制度我国尚无。忌避指存在可能妨碍公正裁判的事由时,基于当事人申请而导致法官不得对某案件履行职务的制度。如此看来,忌避制度的重点是可能妨碍。这里主要是为了避免裁判官个人的宗教、党派、思想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审判偏颇。但是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点是裁判官不公正的诉讼指挥是否可以成为忌避理由。
裁判官极端偏颇的诉讼指挥显然有悖法官中立,妨碍程序公正。故此在出现该情 ...
管辖权(二)
Tips
专属的协议管辖:排除法定管辖,仅使特定裁判所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合意
即时抗告:日本上诉的一种
管辖权的调查 日本是将管辖权作为诉讼要件看待的,在对这一诉讼要件进行审查时,基本采职权调查。这里又出现一个理论区分问题,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即便将管辖事项作为职权调查事项予以判断,那么判断资料将以何种方式收集呢?*
我对此是这样理解的,职权调查对应当事人调查。这是为了明确针对某类事项承担调查责任的主体是谁,或者可以对应主张责任?不过这么对应也不太恰当。在此问题确定之后,进一步确定采用何种资料收集手段的问题,这里可以区分为职权探知主义和辩论主义,如当事人申请取证,法院自行取证等,对这里区分得这么细的原因还不太明白,针对辩论主义还需要进一步了解。
管辖权的判断和案件的实质审理的界限 首先,对管辖权的有无的判断与对案件实质问题的判断是相区分的两个问题,但不可避免,这两个问题可能存在重合,例如在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裁判籍的情形时,该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就是一个实质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的原因主要是作为诉讼要件之一的管辖权如果缺失, ...
管辖权
一些tips
职分管辖:在日本不同类型的案件的管辖裁判所(法院)不同。如家事法院,简易法院,执行法院,地方法院。
日本法院体系示意图
裁判籍:案件与特定地域的连接点。
受裁判权:在日本法中找到这一说法,可以关联“协议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
日本对外专属管辖
公司诉讼。法理依据:依据本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由设立准据法国家的法院审判是具有正当性的。
不过写到这里,我觉得需要查一下日本公司法,看他的法条和法理依据,感觉该公司的所有诉讼都受该国管辖的样子,但我觉得这里的范围应该不会这么大吧…
查完了嗯,感谢谷歌翻译,简要说一下,的确不是指依据日本法设立的公司的所有诉讼,而主要是指股票发行,公司股东追责,公司与其雇佣者之间的诉讼,就是我国理论上的公司诉讼,根据日本法,这里也有除外,即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特别规定,理由就等以后再看看。
关于登记的诉讼。这里的登记就是物权上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所以因登记产生的纠纷,由登记地国法院管辖。
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这里也是专指关于知识产权的设立是否有效的诉讼,有行政权行使的因素,故而由该国法院管辖符合权力运行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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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在违反无效合同中的适用
案件主要争议的问题【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字347号
【基本案情及争议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违约,违约方主张合同因自己违反法定订立程序而无效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实质问题】: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但认定合同无效显然导致个案不公,此时能否依诚实信用原则排除无效规则的适用结果?
拉德布鲁赫公式 当制定法与正义的矛盾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制定法需屈服于正义 上述观点实质上承认了在某些场合,可以依诚实信用原则排除规则的适用,但显然,问题的核心是在何时,矛盾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按照本案法院的观点,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有两方面的原因:
若法院支持背信者的主张,等于允许违法者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自由;
违反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
合同无效制度的设计意义是防止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带来损失。
规则与原则的适用顺序 这是法理学当中的内容,在这一问题上,观点较为一致,我们称为规则的优先适用性,只有当无规则可以适用或者严格适用规则可能导致个案不公的情况下,才 ...
裁判所、裁判权
一些tips
下级裁判所:最高裁判所一下统称下级裁判所
判事补:助理审判员
日本民事诉讼豁免的类型:天皇、外国及元首、公约规定的外交人员
裁判权欠缺的效果 首先,裁判权在我国称主管,这里说的裁判权欠缺主要是说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的主体,裁判权如何作用的问题。
首先根据国际法,本国法院无权审判、无权执行,但是争议点书中归纳为是否可以进行送达,目前来说,法院可以送达,上述主体也可以接收,但不能据此认为此举能够产生放弃豁免特权的效果,所以也不发生诉讼系属。
此外,法院对某一主体是否具有审判权,宜采职权探知主义;对裁判权不及的主体所做的判决当然无效,无既判力也无执行力。
最后,日本关于涉外管辖相当复杂,粗略翻翻,感觉也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是国际私法的内容,就不看了。
法源及法的效力
tips
训示规定: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未设制裁措施的情形
大陆法系,判例不是法源,但是由于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判断能够约束下级法院,故而判例有法源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的具有时间界限的原因:保护当事人的期待、维护法的安定性
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趋势 这本书中的纪年法是用的日本皇帝的年号,说实话完全不知道是哪一年😂,不过书中有提到明治,大概了解到差不多是1850年往后的事,粗略算算,日本民事诉讼法大概也有近150年的历史。
说到法源,我觉得在这个阶段,我并没有必要了解日本关于民事诉讼具体有多少法,但是,一本150年之久的法大体上是如何演变的,我觉得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根据书中的介绍,大体上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的演变:
完善以及制定国民更容易利用的程序,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
突出实现纠纷解决的诉讼目的,完善了以辩论准备程序为中心的争点整理程序,确定了集中证据调查的原则
缩紧停止执行的条件,防止无理由的上诉
完善网络诉讼申请的有关程序,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虽然上述有些概念我自己还不太明白,我已经标注,留待以后慢慢学习。但 ...
诉讼目的与诉权论
日本通说——纠纷解决说
诉权的基本概念:诉权是原告请求裁判所通过本案判决解决纠纷的权利。
纠纷解决说的发展:纠纷解决说→依据实体法的纠纷解决→依法且公正效率的纠纷解决
首先,日本理论是将诉讼目的和诉权一起谈论的,我个人认为,这样展开论述也有一定的道理,权利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这里将目的首先确定为纠纷的解决,并进一步认为诉权是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权利,这样的解释个人认为挺完善的。
比较看来,我们的通说理论认为民诉目的是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诉权是当事人起诉和胜诉的权利,乍一看是国家本位的立场,不太强调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目的。
再看纠结解决说,该说本身就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包括当事人对自身纠纷的消除,另一方面也包括裁判所利用公权力程序对私人纠纷进行干预,结合了国家制定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目的。如此说来,该说把握到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即当事人利用公权力解决私人纠纷,故此该说在日本成为通说有一定的道理。
最后,这一学说也时常发展,逐步吸纳诉讼价值的相关理论,强调纠纷的公正解决、纠纷的迅速解决,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