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程序和特别程序
一些tips
附随程序,日本将执行、保全、破产程序归为附随程序,目的是设置强制性的手段以谋求给付请求权的实现。
假执行宣告、假扣押、假处分的含义为何?
日本民事特别程序的类型:督促程序、劳动审判程序、票据诉讼、小额诉讼、人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是指有罪判决确定之后对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相比之下,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相似的诉讼在日本称为附带型私诉。
日本理论上的特别程序和我国特别程序的差异 我国特别程序的定义是法院审理非诉讼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而非诉讼案件,主要是说无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这与日本理论中定义的特别程序明显不同。
日本特别程序是包括双方存有争议的案件的,例如人事诉讼、小额诉讼等,这些案件都存在两造争议,且有些案件以口头辩论的方式予以审理,更凸显了争议的存在。此外,特别程序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程序的效率与便捷。
或与可以理解为,日本特别程序是广义的,只要与普通审判程序不同,均可称为特别程序,上述7种程序特别之处如下:
程序
特别之处 ...
违法代理与本人责任
案件主要争议的问题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85号
基本案情及争议问题:某市财政局委托当地财务公司发行地方债券,由于该发行购买未经央行审批故而被法院认定无效,由此导致的相对人的损失,该财务局,也即本人,应否承担全部或连带责任。
该案适用的法条【民法典 第167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释】:
该条规定的是适用过错归责的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致使相对人损失的行为看似由代理人实施,但本人仍承担全部或连带责任。
【法理解释】:为何本人要为代理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关于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学说
(一) 英美法中的“本人行为说”。该学说认为,代理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实施,代理人所表示的意思,是本人的意思。在代理行为中,真正的行为人不是代理人,而是本人。
(二) 德国法上的“代理人行为说”。代理人行为说,又称为代理行为独立说。其认为,代理行为就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不过因其明示以本人名义,旨在将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三) 共 ...
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案件
一些tips
日本的法院叫“裁判所”;判决叫“判断”
解决纠纷机制的正当性根据:中立的解决纠纷机关 和 正当的解决基准(法律、社会公俗之类的)
我觉得有必要先熟悉一下日本法院的建制hhh;也有必要同步看看民法,不然说起家事案件什么也不知道😒
争讼的非诉案件和非争讼性非诉案件这种分类尚未见过,又没看过他们日本的实体法,书里举的例子也没看懂hhh,我的理解是争讼的非诉案件指决定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的案件,非争讼性非诉案件是书中提到的由于历史原因法院行使部分行政权的案件。
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区别第一:裁量性的判断,这里的裁量性就是说,是否需要以确定权利义务为目的,对构成权利义务的要件事实进行认定。非诉讼程序并非以权利义务的认定为目的,所以没有确定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必要;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件事实有时也并非相当确定,例如离婚案件中的婚姻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我国称: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种要件事实也需要法院的判断。
第二:审理方式的差异,这里主要是强调公开辩论和书面不公开的区分。
第三:诉讼案件的非诉讼化:这里提到一点没看懂的地方,我理解的大意是,假设非诉讼程序是决定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这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