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案件
一些tips
- 日本的法院叫“裁判所”;判决叫“判断”
- 解决纠纷机制的正当性根据:中立的解决纠纷机关 和 正当的解决基准(法律、社会公俗之类的)
- 我觉得有必要先熟悉一下日本法院的建制hhh;也有必要同步看看民法,不然说起家事案件什么也不知道😒
争讼的非诉案件和非争讼性非诉案件
这种分类尚未见过,又没看过他们日本的实体法,书里举的例子也没看懂hhh,我的理解是争讼的非诉案件指决定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的案件,非争讼性非诉案件是书中提到的由于历史原因法院行使部分行政权的案件。
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区别
第一:裁量性的判断,这里的裁量性就是说,是否需要以确定权利义务为目的,对构成权利义务的要件事实进行认定。非诉讼程序并非以权利义务的认定为目的,所以没有确定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必要;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件事实有时也并非相当确定,例如离婚案件中的婚姻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我国称: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种要件事实也需要法院的判断。
第二:审理方式的差异,这里主要是强调公开辩论和书面不公开的区分。
第三:诉讼案件的非诉讼化:这里提到一点没看懂的地方,我理解的大意是,假设非诉讼程序是决定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这一程序的前提是权利义务的存在,这么看来,非诉讼程序中也可能会对权利义务是否存在进行判断。
但是又看到比较有意思的说法,哪怕裁判所在非诉讼程序中作出了权利存在的判断,由于非诉讼程序不产生即判力,所以后诉依旧可以推翻这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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