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程序和特别程序
一些tips
- 附随程序,日本将执行、保全、破产程序归为附随程序,目的是设置强制性的手段以谋求给付请求权的实现。
- 假执行宣告、假扣押、假处分的含义为何?
- 日本民事特别程序的类型:督促程序、劳动审判程序、票据诉讼、小额诉讼、人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上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是指有罪判决确定之后对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相比之下,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相似的诉讼在日本称为附带型私诉。
日本理论上的特别程序和我国特别程序的差异
我国特别程序的定义是法院审理非诉讼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而非诉讼案件,主要是说无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这与日本理论中定义的特别程序明显不同。
日本特别程序是包括双方存有争议的案件的,例如人事诉讼、小额诉讼等,这些案件都存在两造争议,且有些案件以口头辩论的方式予以审理,更凸显了争议的存在。此外,特别程序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程序的效率与便捷。
或与可以理解为,日本特别程序是广义的,只要与普通审判程序不同,均可称为特别程序,上述7种程序特别之处如下:
程序 | 特别之处 |
---|---|
督促程序(与我国基本相同) | 依权利人申请做出;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 |
劳动审判程序 | 对劳动裁判提出异议可导致裁判无效 |
票据程序 | 证据方法限于票据等文书;异议转通常程序 |
小额诉讼(与我国基本相同) | 证据方法受限;被告可申请转通常程序 |
人事诉讼 | 审理中的主张和证据不限于当事人的自治 |
行政诉讼 | 释明处分的特殊规定;依职权证据调查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申请-决定”式处理;当事人程序异议转通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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