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目的与诉权论
日本通说——纠纷解决说
- 诉权的基本概念:诉权是原告请求裁判所通过本案判决解决纠纷的权利。
- 纠纷解决说的发展:纠纷解决说→依据实体法的纠纷解决→依法且公正效率的纠纷解决
首先,日本理论是将诉讼目的和诉权一起谈论的,我个人认为,这样展开论述也有一定的道理,权利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这里将目的首先确定为纠纷的解决,并进一步认为诉权是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权利,这样的解释个人认为挺完善的。
比较看来,我们的通说理论认为民诉目的是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诉权是当事人起诉和胜诉的权利,乍一看是国家本位的立场,不太强调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目的。
再看纠结解决说,该说本身就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包括当事人对自身纠纷的消除,另一方面也包括裁判所利用公权力程序对私人纠纷进行干预,结合了国家制定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目的。如此说来,该说把握到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即当事人利用公权力解决私人纠纷,故此该说在日本成为通说有一定的道理。
最后,这一学说也时常发展,逐步吸纳诉讼价值的相关理论,强调纠纷的公正解决、纠纷的迅速解决,更显学说的生机。
日本另一学说——程序保障说
这一说应该来讲,十分强调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强调程序保障之下的自律性纠纷解决。但显然忽视了裁判所对私人纠纷的影响和干预作用,也忽视了裁判所司法活动执行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功能。裁判的本质是公权力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宣告,不可能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当然,程序保障说在提升当事人主体地位,贯彻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上有其不可否认的正当性,但是将其作为诉讼目的看待,的确显得矫枉过正。
民事诉讼的理念
基本理念 | 体现路径 |
---|---|
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 | 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 |
程序的公益性 | 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兼顾程序整体运行的影响 |
公正-真实发现 | 当事人主张及举证责任、裁判所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并举证 |
公正-程序保障 | 当事人平等主张及举证(我国称实质性的程序参与)以尽可能发现法律真实 |
迅速 | 适当的争点整理、主张及证据的开示 |
上述的理念与我国所说的价值比较接近,相应的,我国教材中介绍的比较原则化,例如实现程序公正中提到的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透明等。这本教材中则立足于法院和当事人的互动关系,利用处分主义、辩论主义、证明责任的有关概念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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