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

  1. 训示规定: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未设制裁措施的情形
  2. 大陆法系,判例不是法源,但是由于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判断能够约束下级法院,故而判例有法源的功能
  3. 民事诉讼法的具有时间界限的原因:保护当事人的期待、维护法的安定性

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趋势

  这本书中的纪年法是用的日本皇帝的年号,说实话完全不知道是哪一年😂,不过书中有提到明治,大概了解到差不多是1850年往后的事,粗略算算,日本民事诉讼法大概也有近150年的历史。

  说到法源,我觉得在这个阶段,我并没有必要了解日本关于民事诉讼具体有多少法,但是,一本150年之久的法大体上是如何演变的,我觉得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根据书中的介绍,大体上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的演变:

  1. 完善以及制定国民更容易利用的程序,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
  2. 突出实现纠纷解决的诉讼目的,完善了以辩论准备程序为中心的争点整理程序,确定了集中证据调查的原则
  3. 缩紧停止执行的条件,防止无理由的上诉
  4. 完善网络诉讼申请的有关程序,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虽然上述有些概念我自己还不太明白,我已经标注,留待以后慢慢学习。但是,观察这几个立法方向,一个比较明确的走向是,尽可能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力的实现

裁判的效力

  裁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有所差异。但是仔细思考,不论在哪一法系,裁判是否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或许可以得出肯定的回答。

  书中提出“判例不是法源,但是由于上级裁判所对案件的判断能够约束下级裁判所,故而判例有法源的功能”。我觉得说的有道理,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必然会受到上级法院之前做出的判决的影响,所以,这种效力是一种间接效力,但并非没有效力。

  在我国,情况应该也是类似,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可能罔顾上级法院所做的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判决。并且我国目前还有指导判例这一制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形,具有应当参照适用的效力。虽然,指导判例并不一定都是上级法院作出的,这一点上,与上级法院判例有所区别,但是作为“判决有间接约束力”这一论点的论据应当问题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