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所、裁判权
一些tips
- 下级裁判所:最高裁判所一下统称下级裁判所
- 判事补:助理审判员
- 日本民事诉讼豁免的类型:天皇、外国及元首、公约规定的外交人员
裁判权欠缺的效果
首先,裁判权在我国称主管,这里说的裁判权欠缺主要是说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的主体,裁判权如何作用的问题。
首先根据国际法,本国法院无权审判、无权执行,但是争议点书中归纳为是否可以进行送达,目前来说,法院可以送达,上述主体也可以接收,但不能据此认为此举能够产生放弃豁免特权的效果,所以也不发生诉讼系属。
此外,法院对某一主体是否具有审判权,宜采职权探知主义;对裁判权不及的主体所做的判决当然无效,无既判力也无执行力。
最后,日本关于涉外管辖相当复杂,粗略翻翻,感觉也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是国际私法的内容,就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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