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tips

  1. 下级裁判所:最高裁判所一下统称下级裁判所
  2. 判事补:助理审判员
  3. 日本民事诉讼豁免的类型:天皇、外国及元首、公约规定的外交人员

裁判权欠缺的效果

  首先,裁判权在我国称主管,这里说的裁判权欠缺主要是说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的主体,裁判权如何作用的问题。

  首先根据国际法,本国法院无权审判、无权执行,但是争议点书中归纳为是否可以进行送达,目前来说,法院可以送达,上述主体也可以接收,但不能据此认为此举能够产生放弃豁免特权的效果,所以也不发生诉讼系属。

  此外,法院对某一主体是否具有审判权,宜采职权探知主义;对裁判权不及的主体所做的判决当然无效,无既判力也无执行力。

  最后,日本关于涉外管辖相当复杂,粗略翻翻,感觉也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是国际私法的内容,就不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