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在违反无效合同中的适用
案件主要争议的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字347号
【基本案情及争议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违约,违约方主张合同因自己违反法定订立程序而无效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实质问题】: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但认定合同无效显然导致个案不公,此时能否依诚实信用原则排除无效规则的适用结果?
拉德布鲁赫公式
当制定法与正义的矛盾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制定法需屈服于正义
上述观点实质上承认了在某些场合,可以依诚实信用原则排除规则的适用,但显然,问题的核心是在何时,矛盾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按照本案法院的观点,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有两方面的原因:
- 若法院支持背信者的主张,等于允许违法者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自由;
- 违反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
合同无效制度的设计意义是防止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带来损失。
规则与原则的适用顺序
这是法理学当中的内容,在这一问题上,观点较为一致,我们称为规则的优先适用性,只有当无规则可以适用或者严格适用规则可能导致个案不公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原则。
其实在这个案件当中,还留有直接适用规则做出裁判的空间,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55条,依据该条,要求双方事先进行的实质性谈判影响中标结果,但当事人并未证明这一要件的存在,故此,法院也可据此驳回当事人的认定合同无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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