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

  1. 除斥、忌避、回避:在日本民诉法中,除斥指回避的法定事由;忌避指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事由;回避指自行回避。
  2. 日本法条的称列:章、节、款、目、条、项、号;我国称列:章、节、条、款、项、目。
  3. 声明不服与即时抗告:粗略对应我国的“复议”和“上诉”
  4. 疏明:分条陈述,引申说明

不当的诉讼指挥是否属于忌避理由

  关于除斥,我将其理解为裁判官必须退出庭审的因由,至于出现该因由时,相关人员是自行回避(日本称回避),还是由相关人员申请其回避(日本称忌避),或由裁判所作出除斥裁判,则是另外的问题。

  除斥的理由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基本一致,而没有法定事由而依据当事人申请的忌避这一制度我国尚无。忌避指存在可能妨碍公正裁判的事由时,基于当事人申请而导致法官不得对某案件履行职务的制度。如此看来,忌避制度的重点是可能妨碍。这里主要是为了避免裁判官个人的宗教、党派、思想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审判偏颇。但是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点是裁判官不公正的诉讼指挥是否可以成为忌避理由。

  裁判官极端偏颇的诉讼指挥显然有悖法官中立,妨碍程序公正。故此在出现该情形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救济制度。日本规定了诉讼指挥的异议权,当事人可以对裁判官的指挥提出异议。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相应的制度,实践当中关于法官限制一方当事人辩论权利或者进行其他明显偏颇的庭审指挥时,当事人往往会直接提上诉或者再审等复杂的程序进行救济,不利于程序效率价值的体现,关于这一个问题,也有待我国理论进行研究。

滥用忌避的处理

  到此处,我突然想到我国不是没有忌避制度,只是没有这一名词,我国关于回避的法定事由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定,有相应的兜底条款;日本关于除斥理由是一个封闭条款,关于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种种理由,单列一条放在了忌避当中。如此看来,两国法律在此只是法律体例的不同,在当事人申请裁判官回避的理由上,似乎均未设限。

  所以关于当时人存在滥用申请回避权利嫌疑时,法庭如何驳回且不悖程序正义的要求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如果申请不成立,我国驳回后允许复议一次,日本驳回后允许提起即时抗告。如出现滥用权利的情形,日本直接采用简易驳回程序,法官自行驳回申请,对该处理决定,当事人依旧有权提起即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