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
Tips
- 诉讼要件:诉讼法上规定的裁判所对原告请求宣告本案判决的条件。
- 保佐人与辅助人
与当事人有关的几个概念的展开
形式当事人
当前理论主流是将诉讼法律关系与实体法律关系分离,也就是说,并不要求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与判决名义人等诉讼法律关系相一致。
当事人权
本质上,本书对当时人权的理解主要是立足与程序保障说的立场,认为其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参加诉讼的权利以及以此为基础向下衍生的各类具体权利;大体可分为两类:
- 确定审判对象,决定诉讼开始、终结的权能;
- 在诉讼过程中能穷尽攻击防御的权能。
与诉讼要件相关的当事人问题
当事人确定。依据何种标准确定诉讼主体地位,理论上有争议,日本理论基本认为应以表示说确定当事人身份。所谓表示说,是指依据诉状中的记载确定当事人。但于冒名诉讼的情况下,是依“当事人栏”确定当事人还是依“请求趣旨-原因记载”确定当事人依旧需要进一步分析解决。
与此相关的就是冒名诉讼判决效力的问题,如果依据行动说,判决效力及与冒名者不及于被冒名者,被冒名者可以不通过救济程序直接主张判决无效。如依据表示说,冒名诉讼判决效力则及于被冒名者;
该书作者出于维护诉的安定性的立场,支持了表示说。本人并不认同,当事人确定作为诉讼要件来考虑,应是裁判所依据职权判断,裁判所的错误判断不应给被冒名者带来程序上的不利益,故而要求被冒名者通过救济程序弥补裁判所的缺漏并不合理。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其是指于诉讼过程新当事人取代原当事人,于日本民事诉讼法语境下,诉的变更并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任意的当事人的变更被视为旧诉的撤诉与新诉的提起的合并。
当事人能力。在我国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提出诉讼上的请求的主体或者相对方,或者可作为判决名义人的资格,当事人能力与具体案件无关,无需考虑诉讼标的。当事人能力与依据民法上的权利能力的有无予以确定,这主要是处分原则在实体与程序的连接作用的体现。
是否存在当事人能力是诉讼要件之一,因此不适用辩论主义,裁判所可依据职权调查
诉讼能力。在我国称诉讼行为能力。此处理论见解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存在一定的律师强制主义,故而当事人辩论能力在一定层级的审判中被否定。
日本关于代理的分类
法定代理
- 实体法上的法定代理人。此处较我国法律概念更宽,不仅包括监护人等,还包括我国所谓法定的诉讼实施权人等。
- 诉讼法上的特别代理人。在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无法行使代理权时而设置的特别代理人。
任意代理
- 基于诉讼委任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指律师。
- 法令上的诉讼代理人。此处主要是基于特殊职务为产生的任意代理,如船长,政府的法务部门。